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大学生〔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09-25

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大学生〔2019〕21号】
发表时间:2019-09-25 | 浏览数: | 作者:学工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认定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附属医院研究生科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的主要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子女;

2.低保户子女;

3.特困供养人员(含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

4.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治疗费用较高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 全日制香港学生所在家庭获特区政府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资助、全日制澳门学生所在家庭获特区政府特别援助金(弱势家庭特别援助)、全日制台湾学生所在家庭获当地政府社会局认定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入学后开展入学教育,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发布通知

党委学生工作部按学年发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材料提交

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客观填写《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同其他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培养单位。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低保证、五保证、特困职工证、下岗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病的,提供医院病历和相关票据。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辅导员(或本科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兼职辅导员)与学生进行一对一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谈话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困难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提交本单位认定工作组审议。

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宣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陈述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和一对一谈话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困难等级作出结论;

4.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五)培养单位审议与公示

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在公示期期间,认定工作组如收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培养单位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填入《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培养单位的审议结果进行复核。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八)档案管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培养单位要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编号管理。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谈话记录表》;

《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学年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培养单位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失信惩戒。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须对认定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和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大学生〔2017〕18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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